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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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77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2號第3條 第X分部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 資格
(1) 如作品符合以下條件, 則有版權存在
─
(a) 作者符合第178條所列的 資格規定; 或
(b) 該作品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發表; 或
(c) 如該作品屬廣播或 有線傳播節目, 該作品自香港或 其他地方作出或 發送。
(2) 如某作品曾符合本分部或 第182、 184或 188條(政府版權、 立法會版權或 某些國際組織的 版權)所列的 資格規定,
則該作品的 版權不會因 任何其後發生的 事情而停止存在 。 (由1999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 比照 1988 c. 48 s. 15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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