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作品 (1) 凡作品是某人委託製作的 , 而作者與委託人之間訂有就版權的 享有權作出明確的 規定的 協議, 則委託作品的 版權屬於根據該協議享有版權的 人。 (2) 儘管有第(1)款及第13及103條的 規定, 委託製作作品的 人─ (a) 具有專用特許, 可為作者及該委託製作作品的 人在 委託製作作品時可合理地預料的 目的 , 利用該委託作品; 及 (b) 有權制止為任何他可合理地提出反對的 目的 而利用委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