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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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4

僱員的作品

(1) 凡文學作品、 戲劇作品、 音樂作品、 藝術作品或 影片是由僱員在 受僱工作期間製作的 , 則─

   (a)  除任何協議有相反的 規定外; 及

   (b)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該僱員的 僱主是該作品的 版權的 第一擁有人。

(2) 除任何協議有相反的 規定外, 如有關僱主利用該等作品或 在 其允許下由他人利用該等作品, 而利用的 方式在
該等作品創作當時是該僱主及有關僱員 均不能合理地預料的 , 則僱主須就該項利用支付一筆償金予該僱員,
款額由該僱主及該僱員議定, 如沒有協議則由版權審裁處裁定。 [ 比照 1988 c. 48 s. 11(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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