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版權條例 - SECT 113
行使同時具有的權利
(1) 在 符合第(2)款的 規定下, 凡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而該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就該訴訟(全部或 部分) 所關乎的 侵犯版權同時具有訴訟權,
則除非另一方加入作為原告人或 被告人, 否則該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如沒有法院許可,
不得進行該訴訟。
(2) 凡專用特許持有人就侵犯版權提訴訟, 而該訴訟(全部或 部分)關乎第35(3)條所指的 侵犯版權複製品所涉的
侵犯版權, 則除非版權擁有人 加入作為原告人, 否則專用特許持有人如沒有法院許可, 不得進行該訴訟。
(3) 如專用特許持有人根據第(2)款申請在 沒有版權擁有人加入作為原告人的 情況下進行訴訟的 許可,
則除非有其他非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 所能控制的 特別情況, 而該等情況並非為訟費方面的 考慮,
否則法院不得批出許可。
(4) 依據第(1)款加入作為被告人的 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 除非參與法律程序, 否則無須對訴訟的
任何訟費負上法律責任。
(5) 本條的 條文不影響法院應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單獨申請而批予非正審濟助。
(6) 凡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而版權擁有人及專用特許持有人不論是現在 或 過去就該訴訟(全部或 部分)所關乎的
侵犯版權同時具有訴訟權, 則─
(a) 法院在 評估損害賠償時須考慮─
(i) 特許的 條款; 及
(ii) 版權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已就侵犯版權獲判給或 可得到的 金錢上的 補救;
(b) 如法院已就侵犯版權向他們當中的 另一方判給損害賠償, 或 已指示交出所得利潤予另一方,
則法院不得指示交出所得利潤; 及
(c) 如有交出所得利潤的 指示, 法院須在 他們之間的 協議的 規限下按法院認為公正而將利潤分攤給他們,
不論版權的 擁有人或 專用特許持有人是否同時是訴訟的 一方, 此等條文仍然適用。
(7) 版權擁有人在 申請根據第109條(交付令)作出的 命令之前, 須通知與他同時具有權利的 任何專用特許持有人;
而法院可應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申 請, 在 顧及該特許的 條款後根據第109條作出其認為合適的 命令。 [ 比照 1988 c. 48 s. 102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