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權利和補救 (1) 專用特許持有人就特許批出之後所發生的 事項, 具有在 猶如該項特許是一項轉讓的 情況下相同的 權利和補救, 但相對於版權擁有人而言, 則屬例 外。 (2)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權利和補救與版權擁有人的 權利和補救是同時具有的 ; 而在 本部的 有關條文中, 凡提述版權擁有人, 亦據此解釋。 (3) 在 專用特許持有人憑藉本條而提起的 訴訟中, 被告人可引用的 免責辯護, 與在 假使該訴訟是版權的 擁有人提起的 情況下被告人可引用的 免責辯護相 同。 [ 比照 1988 c. 48 s. 101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