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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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 - SECT 106

在死亡時轉傳精神權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享有第89條(作者或 導演的 被識別權利)或 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 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的 人死亡─

   (a)  該等權利轉移予該人藉遺囑性質的 處置而特定指示的 人;

   (b)  如無該等指示但有關作品的 版權構成其遺產的 一部分, 而該版權轉移予某人, 則該權利轉移予該人; 及

   (c)  如該權利沒有根據(a)或 (b)段轉移, 則該權利可由其遺產代理人行使; 如該權利在 某程度上沒有根據(a)或
        (b)段轉移, 則該權利在 該 程度上可由其遺產代理人行使。

(2) 凡構成某人遺產的 一部分的 版權部分轉移予某人而部分則轉移予另一人, 例如某遺贈只局限適用於─

   (a)  版權擁有人具有獨有權利作出或 授權作出的 一項或 多於一項的 事情, 但並非版權擁有人具有獨有權利作出或
        授權作出的 全部事情; 或

   (b)  版權存在 的 期間的 部分, 而非該期間的 整段, 則任何憑藉第(1)款而與版權一併轉移的 權利,
        亦相應地作出分拆。

(3) 凡某權利憑藉第(1)(a)或 (b)款變成可由多於一人行使, 則─

   (a)  就第89條(作者或 導演的 被識別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而言, 可由其中任何一人宣示; (由2007年第15號第29條修訂)

   (b)  就第92條(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 權利)所賦予的 權利而言, 該權利屬可由該等人各自行使的 權利;
        如其中任何一人同意有關的 處理或 作為, 即 屬體現該人的 權利; 及 (由2007年第15號第29條修訂)

   (c)  如其中任何一人按照第98條放棄該權利, 並不影響其他人的 該權利。

(4) 凡權利憑藉第(1)款轉移予某人, 先前所作的 同意或 放棄對該人具約束力。  

(5) 凡某人獲第96條(虛假署名)所賦予的 權利在 其死後遭侵犯, 則該人的 遺產代理人可就該項侵犯而提起訴訟。

(6) 該遺產代理人憑藉本條就某人的 權利在 該人死後遭侵犯而追討所得的 損害賠償, 須作為該人的 遺產的
一部分而傳予, 猶如該訴訟權在 緊接該人死亡 前已存在 並歸屬該人一樣。   [ 比照 1988 c. 48 s. 9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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