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28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釋義
2. 版權及版權作品
3. 存在於版權作品的權利
4.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及音樂作品
5. 藝術作品
6. 聲音紀錄
7. 影片
8. 廣播
9. 有線傳播節目
10. 已發表版本
11. 作品的作者
12. 合作作品
13. 版權的第一擁有權
14. 僱員的作品
15. 委託作品
16. 政府版權等
17. 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或藝術作品的版權期限
18. 聲音紀錄的版權期限
19. 影片的版權期限
20. 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版權期限
21. 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的版權期限
22. 作品的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23. 因複製而侵犯版權
24. 以向公眾發放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25. 以租賃作品予公眾方式侵犯版權
26. 以向公眾提供複製品方式侵犯版權
27. 以公開表演、放映或播放作品方式侵犯版權
28. 以廣播作品或將作品包括在有線傳播節目服務內的方式侵犯版權
29. 以改編或作出與改編有關的作為的方式侵犯版權
30. 間接侵犯版權︰輸入或輸出侵犯版權複製品
31. 間接侵犯版權︰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或進行侵犯版權複製品交易
32.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製造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方法
33. 間接侵犯版權︰允許處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權表演
34. 間接侵犯版權︰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權表演等
35. “侵犯版權複製品”的涵義
35A. 電腦程式的複製品或與電腦程式載於同一物品的某些其他作品的複製品並非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35B. 輸入的複製品不屬第35(3)條所指的“侵犯版權複製品”
36. 就第30及31條而言的免責辯護
37. 引言條文
38. 研究及私人研習
39.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道
40. 附帶地包括版權材料
40A. 適用於第40A至40F條的定義
40B. 為閱讀殘障人士製作單一便於閱讀文本
40C. 指明團體為閱讀殘障人士製作多份便於閱讀文本
40D. 中間複製品
40E. 指明團體須備存的紀錄
40F. 關於第40A至40E條的補充條文
41.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41A.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
42. 供教育用途的選集
43. 在教育機構的活動過程中表演、播放或放映作品
44. 由教育機構製作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
45. 教育機構或學生將已發表作品中的片段藉翻印複製
46. 圖書館及檔案室︰引言
47.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期刊內的文章
48.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已發表作品的部分
49. 對製造多份相同材料的複製品的限制
50. 由圖書館館長製作複製品︰供應複製品予其他圖書館
51. 由圖書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作品的替代複製品
52. 由圖書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某些未發表的作品
53. 由圖書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在文化或歷史方面有重要性的物品
54. 司法程序
54A. 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
54B. 立法會
55. 法定研訊
56. 開放予公眾查閱或在公事登記冊內的材料
57. 在公務過程中傳達給政府的材料
58. 公共紀錄
59. 根據法定權限所作出的作為
60. 合法使用者可製作電腦程式的後備複製品
61. 合法使用者可複製或改編程式
62. 在一般印刷過程中使用字體
63. 產生以某種字體展現的材料的物品
64. 電子形式作品的複製品的轉移
65. 因向公眾提供作品而允許作出的某些作為
66. 不具名或以假名署名的作品︰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或作者死亡的假設而允許作出的作為
67.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講出的文字的筆記或紀錄
68. 公開誦讀或背誦
69. 科學或技術文章的撮錄
70. 民歌的紀錄
71. 某些公開展示的藝術作品的表述
72. 售賣藝術作品的宣傳
73. 同一藝術家製作其後的作品
74. 重建建築物
75. 影片︰基於關於版權期限屆滿等的假設而允許作出的作為
76. 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77. 為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附帶製作紀錄
78. 為監管和控制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製作紀錄
79. 為遷就時間而製作紀錄
80. 電視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照片
81. 免費公開放映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81A. 在車輛內播放聲音廣播
82. 接收和再傳送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廣播
83. 提供附有字幕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複製品
84. 為存檔而製作的紀錄
85. 改編本
86. 相應外觀設計
87. 利用從藝術作品生的外觀設計的效力
88. 依據外觀設計的註冊而作出的事情
89. 被識別為作者或導演的權利
90. 被識別的權利必須宣示
91. 權利的例外情況
92. 反對作品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93. 權利的例外情況
94. 在某些情況下權利受約制
95. 管有侵犯權利物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物品的交易而侵犯權利
96. 作品的虛假署名
97. 權利的期限
98. 同意及放棄權利
99. 對合作作品適用的條文
100. 對作品的部分適用的條文
101. 轉讓及特許
102. 版權的準擁有人
103. 專用特許
104. 版權藉遺囑而與未發表作品一併轉移
105. 精神權利不可轉讓
106. 在死亡時轉傳精神權利
107. 版權擁有人可就侵犯版權提起訴訟
108. 關於侵犯版權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109. 交付令
110. 期限過後不得以交付作為補救
111. 處置侵犯版權複製品或其他物品的命令
112.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113. 行使同時具有的權利
114. 侵犯精神權利的補救
115. 與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有關的推定
116. 與聲音紀錄、影片及電腦程式有關的推定
117. 與有政府版權的作品有關的推定
118. 關乎製作侵犯版權物品等或進行侵犯版權物品等交易的罪行*
118A. 第60及61條對第118(1)條所訂罪行的適用
119. 第118條所訂罪行的罰則
119A. 關乎在複製服務業務中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的罪行
120. #在香港以外地方等製作侵犯版權複製品
120A. 提出檢控的時限
121. 誓章證據
122. 調查人員的權力
123. 發出授權進入和搜查的手令的權限
124. 妨礙調查人員
125. 主犯以外的人的法律責任
126. 披露資料等
127. 對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的告發人的保障
128.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129. 多邊合作
130. 關乎披露資料的罪行
131. 可沒收被檢取的物品等
132. 在有人被控的情況下物品等的處置
133. 對沒收申請的裁定
134.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135. 定義
136. 扣留令的申請
137. 扣留令的發出
138. 扣留令的強制執行
139. 扣留令的更改或推翻
140. 資料的披露
141.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142. 須繳付的費用
143. 須付予輸入者等的補償
144. 規則
145. 特許計劃及特許機構
146. 版權特許機構註冊處處長
147. 註冊紀錄冊的備存及查閱
148. 申請註冊和續期
149. 註冊、註冊證明書的發出
150. 在證明書的有效期內更改使用費
151. 註冊的期限、續期及撤銷
152. 規例
153. 如真誠地行使本分部所指職能則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154. 第155至160條適用的特許計劃
155. 將建議的特許計劃轉介審裁處
156. 將特許計劃轉介審裁處
157. 將計劃再次轉介審裁處
158. 申請批出與特許計劃有關的特許
159. 就與有權獲得特許有關的命令而申請覆核
160. 審裁處就特許計劃作出的命令的效力
161. 第162至166條適用的特許
162. 將建議的特許轉介審裁處
163. 將即將失效的特許轉介審裁處
164. 版權審裁處可判給中期付款和限制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
165. 申請覆核就特許而作出的命令
166. 審裁處就特許作出的命令的效力
167. 一般考慮︰不合理的歧視
168. 某些計劃或特許中的隱含彌償
169. 版權審裁處
170. 審裁處的成員
171. 財政條文
172. 為法律程序的目的之組成
173. 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174. 訂立規則的一般權力
175. 訟費、命令的證明等
176. 就法律論點向法院提出上訴
177. 享有版權保護所須具備的資格
178. 藉作者而獲得的資格
179.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180.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作品足夠保護的國家的人民等不給予版權保護
181. 首次發表及關鍵時間的涵義
182. 政府版權
183. 條例的版權
184. 立法會版權
185. 條例草案的版權
186. 立法會︰關於版權的補充條文
187. 以提起與平行輸入的作品的複製品有關的法律程序作無理威脅
188. 歸屬某些國際組織的版權
189. 民間文學藝術等︰不具名的未發表作品
190. 關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191.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192. 在其他成文法則或普通法下的權利和特權
193. 與解釋有關的一般規定
194. 對版權擁有人的提述的解釋
195. “教育機構”和相關詞句的涵義
196. “發表”和“商業發表”的涵義
197. 簽署的規定︰對法人團體的適用範圍
198. 次要定義
199. 界定詞句的索引
200. 賦予表演者和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
201. 合資格表演
202. 進行非錄製表演的錄製等須獲得同意
203. 複製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204. 向公眾發放複製品須獲得同意
205. 向公眾提供複製品須獲得同意
206. 藉使用在未獲同意下製作的錄製品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207.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製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的錄製品交易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207A. 藉在未獲同意下租賃複製品予公眾而侵犯表演者的權利
208. 獨有錄製合約和具有錄製權的人
209. 製作受獨有合約規限的表演的錄製品須獲得同意
210. 藉使用在未獲同意下製作的錄製品而侵犯錄製權
211. 藉輸入、輸出或管有侵犯權利的錄製品或進行侵犯權利的錄製品交易而侵犯錄製權
212. 在儘管有本分部賦予的權利的情況下仍允許的作為
213. 審裁處在某些情況下代複製權的擁有人給予同意的權力
213A. 審裁處在某些情況下代表演者的租賃權的擁有人給予同意的權力
214. 權利的期限
215.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216. 轉讓及特許
217.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的準擁有人
218. 專用特許
219.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根據遺囑而與未發表的原本錄製品一併轉移
220. 權利的擁有人可就侵犯權利提起訴訟
221. 關於侵犯權利訴訟中的損害賠償的規定
222. 專用特許持有人的權利和補救
223. 行使同時具有的權利
224. 非經濟權利
225. 具有錄製權的人的權利的可轉傳性
226. 同意
227. 可就侵犯權利提起訴訟
228. 交付令
229. “侵犯權利的錄製品”的涵義
229A. 輸入的錄製品不屬第229(4)條所指的“侵犯權利的錄製品”
230. 期限過後不得以交付作為補救
231. 處置侵犯權利的錄製品的命令
232. 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233. 版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234. 合資格的人
235. 在香港註冊的船舶、航空器及氣墊船
236.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表演者足夠保護的國家等的人民不給予保護
237. 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238. 與版權條文中的詞句具有相同涵義的詞句
239. 界定詞句的索引
240. 引言
241. 批評、評論及新聞報導
242. 附帶地包括表演或錄製品
242A. 為教學或接受教學的目的而作的公平處理
243. 為教學或考試的目的而作出的事情
244. 在教育機構播放或放映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245. 由教學機構製作的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
246. 由圖書館館長或檔案室負責人製作複製品︰在文化或歷史方面有重要性的物品
246A. 為公共行政的目的而公平處理
246B. 立法會
247. 司法程序
248. 法定研訊
249. 公共紀錄
250. 根據法定權限所作出的作為
251. 表演的電子形式錄製品的轉移
252. 在向公眾提供表演時允許進行的某些複製
253. 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講出的文字的錄製品
254. 民歌的錄製品
255. 為會社、社團等目的而表演、放映或展示或播放作品
256. 為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而附帶地製作錄製品
257. 為監管和控制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而製作紀錄
258. 免費公開放映或播放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
258A. 在車輛內播放聲音廣播
259. 接收和再傳送有線傳播節目服務的廣播
260. 提供附有字幕的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複製品
261. 為存檔而製作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的紀錄
262. 定義
263. 扣留令的申請
264. 扣留令的發出
265. 扣留令的強制執行
266. 扣留令的更改或推翻
267. 資料的披露
268. 檢查物品、發還樣本等
269. 須繳付的費用
270. 須付予輸入者等的補償
271. 規則
272. 關長及獲授權人員的保障
272A. 賦予某些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272B. 被識別為表演者的權利
272C. 第272B條的權利必須宣示
272D. 第272B條的權利的例外情況
272E. 反對受貶損處理的權利
272F. 管有侵犯權利物品或就侵犯權利物品進行交易而侵犯第272E條的權利
272G. 第272E條的權利的例外情況
272H. 權利的期限
272I. 同意及放棄權利
272J. 條文對合作表演者的適用情況
272K. 條文對表演的部分的適用情況
272L. 精神權利不可轉讓
272M. 在死亡時轉傳精神權利
272N. 侵犯表演者的精神權利的補救
272O. 與錄製了表演的聲音紀錄有關的推定
273. 第273至273H條的釋義
273A. 就對有效科技措施的規避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273B. 就為規避有效科技措施而設計的器件及服務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273C. 關乎規避有效科技措施的罪行
273D. 第273A條的例外情況
273E. 第273B條的例外情況
273F. 第273C條的例外情況
273G. 第273、273A、273B、273D及273E條對表演的適用範圍
273H. 第273A、273B、273C及273G條的例外情況
274. 就干擾權利管理資料的不合法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
275. 就用作在未經授權下接收傳送的器具等而具有的權利和補救
276. 對於某些不給予香港的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及經編碼處理的傳送足夠保護的國家等的人民不給予第275條所指的權利
277. 關於以欺詐手段接收的補充條文
278. 關長可授權予任何人員
279. 釋義
280. (已失時效而略去)
281. 廢除
282. 關乎《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283. 關乎《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所作的修訂的過渡性條文及保留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1a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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