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2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及生效日期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指示本條例須予適用
5. 拒絕協助
6.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提供協助
7. 由香港提出的協助請求
8. 向香港提出的協助請求
9. 由香港提出的錄取證供等的請求
10. 向香港提出的錄取證供等的請求
11. 由香港提出的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12. 向香港提出的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13. 釋義
14. 由香港提出的要求交出物料等的請求
15. 向香港提出的要求交出物料等的請求
16. 移送到香港的請求
17. 豁免權
18. 因在離開香港以外地方後所犯香港罪行而被檢控的人的法律地位
19. 使用某些人所作陳述的限制
20. 應香港以外地方的請求而釋放某些人
21. 逃脫
22. 逮捕從羈押逃脫的人
23. 移送離開香港的請求
24. 移送往香港以外地方對囚犯監禁期的影響
25. 由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香港沒收令的請求
26. 香港沒收令的履行
27. 向香港提出的強制執行外地沒收令的請求
28. 外地沒收令的登記
29. 香港以外地方的法院的命令及判決的證明
30. 關於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程序及命令的證據
31. 文件的送達
32. 文件的核證
33. 規例
34. 行政長官須就香港請求及外地請求通知中央人民政府
35. 附表的修訂
36. 相應及其他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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