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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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28
註冊的有效期
註冊的 有效期限
(1) 外觀設計的 註冊的 首段有效期為自註冊申請的 提交日期起計的 5年。
(2) 外觀設計的 註冊有效期可每次再延展5年, 但註冊的 有效期總共不得超過自註冊申請的 提交日期起計的 25年。
(3) 如任何註冊外觀設計的 擁有人意欲將註冊有效期再續期5年, 則訂明的 續期費須在 現時註冊有效期終止前(但不得在
緊接現時有效期終止前的 3個月之前)繳付。
(4) 如續期費沒有按照第(3)款繳付, 則該項外觀設計的 註冊須在 現時註冊的 有效期終止時停止有效。
(5) 如續期費及任何訂明的 附加費已在 緊接第(4)款所指明的 有效期終止後的 6個月內繳付, 則該項外觀設計的
註冊須視作為猶如從未停止有效一 樣, 而據此─
(a) 在 該期間內由擁有人或 經其同意而根據該項外觀設計的 任何權利或 在 該項外觀設計下的 任何權利或
就任何該等權利而作出的 任何事情, 須當作有 效;
(b) 假使該註冊並未曾停止有效便會構成對該項外觀設計的 侵犯的 任何作為, 須當作構成該項侵犯; 及
(c) 假使該註冊並未曾停止有效便會構成政府徵用該項外觀設計的 任何作為, 須當作構成政府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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