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 SECT 27
形式方面的審查
除有明文的 相反規定外, 本條例不得解釋為對處長施加須為決定是否接納任何外觀設計的 註冊申請的 目的 而考慮或
顧及以下任何問題的 義務─
(a) 該項外觀設計的 可予註冊性;
(b) 申請人是否有權享有該項申請內聲稱具有的 任何優先權; 或
(c) 該項外觀設計是否已妥為在 該項申請內表示。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