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2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外觀設計的擁有權
4. 適用範圍*
5. 新外觀設計可予註冊
6. 如物品的外觀不具關鍵性則其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7.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外觀設計不屬可予註冊
8. 電腦程式、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樸圖)以及主要屬文學或藝術性質的物品的外觀設計
9. 關於保密披露等的條文
10. 關於藝術作品的條文
11. 關於將相同的外觀設計就其他物品等註冊的條文
12. 註冊申請
13. 涉及多於一項外觀設計的申請
14. 提交日期
15. 優先權利
16. 聲稱具有優先權
17. 優先權利的效力
18. 申請的撤回
19. 撤回的效力
20. 當作撤回的申請的恢復
21. 申請的修訂
22. 在修訂後將申請分開
23. 在申請中的權利
24. 申請的審查
25. 註冊及發表
26. 申請的拒絕
27. 形式方面的審查
28. 註冊的有效期
29. 有關藝術作品等的例外情況
30. 註冊的放棄
31. 註冊所授予的權利
32. 註冊外觀設計的性質
33. 註冊外觀設計的共同擁有權
34. 影響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的交易
35. 第三方繼續使用註冊外觀設計的權利
36. 極度緊急期間的宣布
37. 政府徵用註冊外觀設計
38. 第三方的權利
39. 利潤損失的補償
40. 將爭議轉介法院
41. 在註冊後對權利的裁定
42. 根據第41條移轉註冊外觀設計的效力
43. 藉法院命令批予的特許
44. 以公共秩序或道德為理由撤銷註冊
45. 以外觀設計屬不可註冊為理由而作出的撤銷
46. 以某人無權獲註冊為擁有人為理由而作出的撤銷
47. 撤銷的效力
48. 註冊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49. 共同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法律程序
50. 專用特許持有人因註冊外觀設計遭侵犯而提起的法律程序
51. 追討損害賠償或利潤的一般限制
52. 追討發生在交易註冊前的侵犯所引致的損害賠償或利潤的限制
53. 交付令
54. 處置令
55. 就無侵犯註冊外觀設計而作出的宣布
56. 註冊的有效性曾遭抗辯的證明書
57. 對無理威脅提起關於侵犯的法律程序的補救
58. 不服處長決定或命令的上訴
59. 處長在涉及註冊紀錄冊的法律程序中出庭
60. 法院的一般權力
61. 選擇向法院或向處長提出申請的程序
62. 在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63.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開支
64. 須予備存的外觀設計註冊紀錄冊
65. 註冊紀錄冊是表面證據
66. 註冊紀錄冊的糾正
67. 註冊紀錄冊內的錯誤的更正
68. 查閱註冊紀錄冊的權利
69. 取得記項副本的權利
70. 取得資料的權利
71. 辦公時間和辦公日
72. 在處長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所採用的語文
73. 處長行使其酌情決定權
74. 處長在公事上作為方面的豁免權
75. 對代理人的承認
76. 已提交文件中的錯誤的更正
77. 與防衞目的有關的外觀設計
78. 遭沒收的物品
79. 訂立規則的一般權力
80. 關乎註冊申請的規則
81. 關乎外觀設計註冊等的規則
82. 關乎法律程序的語文的規則
83. 規例
84. 處長可指明須使用的表格
84A. 指明官方公報的權力等
85. 註冊紀錄冊的揑改等
86. 外觀設計已獲註冊的虛假表示
87. “外觀設計註冊處”的名稱的不當使用
88. 違反根據第77條給予的指示
89. 法團或合夥人所犯的罪行
90. 釋義
91. 當作根據本條例註冊的外觀設計
92. 註冊的續期
93. 補救的限制
94. (已失時效而略去)
95. (已失時效而略去)
96. 廢除及保留條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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