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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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 - SECT 34

其他條例的適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3條

(1) 即使《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第41條另有規定, 該條例須適用於建築工程(《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所指的
建築工程, 以及包括建 造工程), 以及隧道區內的 土木工程及結構工程的 維修。

(2) 《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適用於私家道路的 條文, 亦就隧道及連接道路而適用, 但如該條例與根據第28條所訂立的
任何規例或 與根據 第30條所訂立的 任何附例有抵觸之處, 則屬例外。

(3) 本條例不損害《 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70章)及《 收回土地條例》 (第124章)的 條文,
亦不可解釋為限制該等條例所訂定 的 權力或 職責。 (由1998年第29號第103條修訂)

(4) 就任何法律而言, 隧道區為公眾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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