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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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SECT 6
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Past version on 11/07/1997).
(1) 局長須將方案的 副本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2) 局長須將對方案作出的 任何修訂及根據第8條作出的 任何更正的 副本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3) 任何人均可在 局長合理地指示的 時間及地方並於方案公開接受反對的 期間免費查閱方案。
(4) 局長須於存放方案、 對方案作出的 任何修訂或 對其根據第8條作出的 任何更正的 21天內, 刊登關於該項存放的
公告。
(5) 公告須載有─
(a) 關於方案的 一般性質及其影響或 修訂或 更正的 性質及範圍的 描述;
(b) 公眾可查閱方案、 修訂或 更正的 副本的 地點及時間的 詳情; 及
(c) 公眾取得方案、 修訂或 更正的 副本的 方式的 詳情。
(6) 局長刊登的 公告必須─
(a) 以中文及英文在 憲報刊登2期;
(b) 在 一份每日於香港出版的 中文報章刊登2天;
(c) 在 一份每日於香港出版的 英文報章刊登2天; 及
(d) 在 方案界線內公眾會看到該公告的 顯眼位置張貼該公告的 中文及英文副本。
(7) 局長須將方案、 修訂或 更正的 存放通知將會受方案影響的 地區的 區議會, 並向該區議會提供方案、 其修訂或
更正的 副本。
(8) 凡有人申請索取方案、 修訂或 更正的 副本, 局長須確保該人能以合理的 費用取得該副本。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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