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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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SECT 42
土地及地役權的處置
根據本條例收回的 任何土地或 進行填海的 任何政府前濱或 海床或 設定的 任何地役權或 其他權利,
以及變為歸屬財政司司長法團的 土地, 均可按政府或 財政司司長法團認為合 適的 方式使用,
並可以任何方式及條款處置而轉予任何人。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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