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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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SECT 32
補償
(Past version on 11/07/1997).
(1) 第31條所提述的 獲得補償權利, 是為附表第II部第1欄所列明的 事項向政府追討一筆款項的 權利,
而該款項是按第2欄所指明的 基準並顧及附 表第I部而評定的 , 但─
(a) 該申索須在 附表第II部第4欄所指明的 限期內送達局長; 及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 訂)
(b) 須受本條例其他條文規限。
(2) 附表第II部第3欄所描述的 人有權就在 第1欄中所列明的 事項追討補償, 但以根據本條例評定該人所蒙受或 招致的
第1欄所列明的 事項的 範圍為 限。
(3) 附表提及的 獲得補償的 權利, 是因實施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第11(4)條施加的 條件而應累算給申索人的
任何利益以外存在 的 額外權 利。 (由1999年第62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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