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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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SECT 23
封閉道路等命令的通知
(Past version on 11/07/1997).
(1) 關於根據第22(1)條就任何道路、 前濱或 海床作出的 命令的 通知─
(a) 須送達局長知悉為對命令提及的 土地享有任何產業權、 權利、 份數或 權益的 每一個人;
(b) 須─
(i) 以中文及英文在 憲報刊登一期;
(ii) 在 一份每日於香港出版的 中文報章刊登一天;
(iii) 在 一份每日於香港出版的 英文報章刊登一天; 及
(iv) 藉在 命令提及的 土地上或 其附近張貼其中文及英文副本而公布; 及
(c) 須在 正常辦公時間內於局長所指示的 政府辦事處供公眾免費查閱。
(2) 該通知須─
(a) 述明已根據本條例第22(1)條的 命令作出, 並須描述受該命令影響的 道路、 前濱或 海床的 範圍, 和該道路、
前濱或 海床將受影響的 方式;
(b) 簡述將進行的 任何工程;
(c) 述明可於何地及何時查閱該命令副本及該道路、 前濱或 海床受影響範圍的 圖則;
(d) 述明該通知張貼於該土地上及其附近的 日期; 及
(e) 述明根據本條例有權獲得補償的 任何人, 可向局長送達書面申索。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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