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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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SECT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16/06/2000).
(Past version on 11/07/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land) 包括以下各項, 並可按文意所需而分別具有以下一種或 多於一種涵義─

   (a)  完全在 地面下的 土地;

   (b)  土地上的 建築物或 其他架設物或 固定附著物的 全部或 部分;

   (c)  凡批租土地權益的 不分割份數附帶著對該土地上建築物或 其部分的 獨有使用和佔用的 權利, 則為該土地的
        份數及其附帶的 一切權利;

   (d)  土地的 任何其他產業權、 權利、 份數或 權益;

 “方案”(scheme)─

   (a)  除(b)至(d)段另有規定外, 指第4、 5或 6條所提述的 方案;

   (b)  除(c)及(d)段另有規定外, 凡任何方案已根據第7條修訂, 或 根據第8條更正, 或 根據第7條修訂兼根據第8條更正,
        指如此修訂或 更正或 如此修訂兼更正(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該方案;

   (c)  除(d)段另有規定外, 凡任何方案已根據第11或 12(1)條批准, 指如此批准的 該方案;

   (d)  凡任何方案已根據第12(2)條修訂, 指如此修訂的 該方案, 並包括附於方案的 圖則;

 “申索”(claim)
        指根據本條例提出的 補償申索;

 “申索人”(claimant) 指已提出申索的 人;

 “可獲補償權益”(compensatable interest)
        指以下的 人的 產業權或 權益─

   (a)  享有尚有不少於1個月始行屆滿的 土地租契(包括有當然權利可取得的 任何延長年期)的 人, 或 享有可由立約雙方的
        任何一方以不少於1個月的 通 知而終止(不論是憑藉任何條例或 其他規定)的 租賃或 分租租賃的 人;

   (b)  管有承按人;

   (c)  持有購買(a)或 (b)段所提述的 產業權或 權益的 有效認購權的 人;

   (d)  買賣協議下的 買方, 而(a)或 (b)段所提述的 產業權或 權益的 利益已轉移予該買方; 或

   (e)  擁有(a)、 (b)、 (c)或 (d)段所列產業權或 權益的 人的 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及受益人;

 “局長”(Secretary)
        指運輸及房屋局局長;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增補。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按揭”(mortgage) 指可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的 按揭或 押記;

 “建築工程”(building works) 包括任何種類的 建築物建造工程、 地盤平整工程、 在
        《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附表5所列地區內的 土地勘查、 地 基工程、 修葺、 拆卸、 改動、 加建,
        以及各類建築作業, 亦包括排水工程;

 “建築物”(building) 的 涵義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指屋宇署署長;

 “前濱”(foreshore) 指在 香港範圍內的
        海及任何潮汐水域的 岸濱並包括海床, 而該岸濱及海床是在 高水位線以下但在 低水位以上;

 “海床”(sea-bed)
        指在 香港範圍內的 海及任何潮汐水域的 岸濱及海床, 而該岸濱及海床是在 高水位線以下的 ;

 “填海”(reclamation)
        包括在 任何前濱及海床上及之上進行的 任何工程;

 “電訊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的 涵義與《 電訊條例》
        (第106章)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2000年第36號 第28條修訂)

 “擁有人”(owner) 就土地而言,
        指如下列情況擁有該土地的 人(及其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及受益人)─

   (a)  直接根據政府租契而擁有;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根據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的 另一直接源自政府的 業權而擁有;

   (c)  藉法例歸屬的 而擁有; 或

   (d)  藉佔有業權而擁有;

 “鐵路”(railway), 除在 第45條中, 指屬任何方案的 標的 之任何鐵路或 建議的 鐵路,
        並包括一切鐵路處所、 倉庫、 軌道、 路塹、 路堤、 隧道、 車站、 貨物及鐵 路站場、
        停車場及其他作附帶用途的 範圍, 但不包括在 車站之上或 在 其他鐵路物業之上的 非鐵路發展;

 “屬預防或
        補救性質的 作業”(operations of a preventive or remedial nature) 指任何土地或 建築物的 支撐或 加 固工程,
        以及擬為使任何土地或 建築物變得合理地安全, 或 擬為修葺或 偵測在 建造、 營運、 修改、 改良或
        延長鐵路時造成的 損壞, 而在 該土地或 建築物上進行的 其他工 程。

 “土地”(land)

 “方案”(scheme)
       

 “申索”(claim)

 “申索人”(claimant)

 “可獲補償權益”(compensatable interest)

 “局長”(Secretary)

 “按揭”(mortgage)
       

 “建築工程”(building works)

 “建築物”(building)

 “建築事務監督”(Building Authority)

 “前濱”(foreshore)

 “海床”(sea-bed)
       

 “填海”(reclamation)

 “電訊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

 “擁有人”(owner)

 “鐵路”(railway)

 “屬預防或 補救性質的
        作業”(operations of a preventive or remedial 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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