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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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條例

- 第51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局長的承擔及轉授
   4.      方案的擬備
   5.      視察及測量
   6.      方案的存放及公布
   7.      方案的修訂
   8.      更正
   9.      不進行工程的決定
   10.     反對
   11.     方案公布後的程序
   12.     重新考慮任何方案的權力
   13.     鐵路的範圍
   14.     局長可行使權力
   15.     小規模工程
   16.     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17.     為公共用途而需要的土地
   18.     收地命令
   19.     收回土地的通知
   20.     行政長官可命令設定地役權及權利
   21.     設定地役權或其他權利的通知
   22.     封閉道路等
   23.     封閉道路等命令的通知
   24.     土地及建築物的視察及預防和補救工程
   25.     公用事業設施服務
   26.     突出物或障礙物的拆除
   27.     建築圖則及工程展開的控制
   28.     應申請收回土地
   29.     妨礙
   30.     無權強迫或禁制
   31.     除根據本條例外不得追討金錢
   32.     補償
   33.     逾期申索
   34.     申索程序
   35.     申索轉介土地審裁處後的解決
   36.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37.     向承按人付款
   38.     利息
   39.     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40.     交出業權文件
   41.     某些陳述作為證據
   42.     土地及地役權的處置
   43.     某些條例不適用
   44.     通知的送達
   45.     豁免、廢除及過渡性條文
   46.     (已失時效而略去)
   47.     (已失時效而略去)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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