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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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助隊條例 - SECT 25
交還財產
(1) 凡有書面通知規定隊員或 少年團員須交出其管有的 任何公共財產或 輔助隊財產,
並規定交出時該等財產須狀況良好(正常損耗除外), 則該隊員或 少年團員如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沒有如此交出該等財產, 即屬犯罪, 可處第2級罰款。
(2) 法院可命令就某財產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罪行的 人須向輔助隊償付該等財產的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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