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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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輔助隊條例 - SECT 11

名譽隊員資格

(1) 凡任何隊員在 其退休或 辭職的 日期屬六級長官或 以上職級, 而總監認為該隊員曾提供傑出服務,
則總監可向該隊員頒授輔助隊名譽隊員資格(而該 資格的 名譽職級相等於該長官在 其退休或 辭職的 日期所屬職級)。

(2) 總監可就一般情況或 任何特別個案, 准許任何名譽隊員穿着就其名譽職級而言屬適當的 宴會禮服。

(3)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名譽隊員均不得行使或 執行本條例授予隊員的 權力或 職責中的 任何權力或 任何職責,
亦不得享有本條例授予隊員的 特權中的 任何特權。

(4) 總監可隨時在 有充分因由的 情況下, 撤回已根據本條頒授的 名譽隊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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