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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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境師註冊條例 - SECT 6
工作程序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管理局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由主席指定, 如主席缺勤, 則由副主席指定。
(2) 在 不少於2名成員的 書面要求下, 註冊主任須發出管理局會議通知, 並指定會議的 時間及地點, 而在
不少於2名成員的 書面要求下, 管理局任何一 名成員亦可以這樣做。 根據本款召開的 會議須在 有關要求收到後7至28天的
期間內舉行。
(3) 管理局須在 有需要時舉行會議以處理其事務, 而每6個月須最少舉行一次。
(4) 管理局會議的 法定人數是成員的 三分之一。 如出席會議的 成員不足法定人數, 則在 該會議上,
管理局只能押後會議而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
(5) 管理局可訂立不抵觸本條的 規則, 列出會議進行時須遵循的 程序。
(6) 管理局須將根據第(5)款訂立的 任何規則的 文本送交發展局局長。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2年第106號法律
公告修訂;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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