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造性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在 顧及現有技術後, 某項發明對擅長有關技術的 人而言並非是明顯的 , 則該項發明須視為包含創造性。 (2) 為施行第(1)款, 如現有技術亦包括第94(3)條所指的 文件, 則在 決定是否已有創造性時, 不須考慮該等文件。 (由2007年第136號法律公告修訂) [比照 EPC Art.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