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獲得按照進口強制性特許處置的專利藥劑製品的人並無侵犯專利 (1) 如任何專利藥劑製品按照任何進口強制性特許被處置而轉予任何人, 則該人可在 沒有得到有關專利的 所有人的 同意下, 為與導致根據第 72B(1)條作出的 宣布的 極度緊急情況有關的 目的 , 在 香港將該製品推出市場或 在 香港屯積或 使用該製品, 猶如他已獲該特許授權如此行事一樣。 (2) 如任何專利藥劑製品按照任何進口強制性特許被處置而轉予任何人, 該人不得將該製品從香港出口, 或 安排將該製品從香港出口。 (第IXA部由2007年第21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