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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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 SECT 26
牌照格式、牌照費的繳付及牌照有效期
(1) 任何牌照均須採用訂明的 格式, 而除非有關的 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 其代表繳付, 否則牌照不具效力; 在
有關的 訂明費用已由牌照申請人或 其 代表繳付之前, 牌照亦不具效力。
(2) 除根據第56條就上述方面訂立的 任何規例另有規定外, 任何牌照的 有效期均為該牌照上指明的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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