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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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 SECT 23

牌照續期

(1) 持牌人可以訂明的 方式向監管局申請將有關牌照續期。

(2) 如根據本條批准申請, 則在 符合根據第56條所訂立並與該項申請有關的 規例的 情況下, 監管局可在
批准該項申請時, 作出以下全部或 任何事項: 即更改或 免去已附加於牌照上的 條件或 附加新條件於牌照上。

(3) 於對根據本條提出的 申請未有決定前, 如尋求續期的 牌照的 有效期已屆滿, 則監管局須向申請人批給臨時牌照,
而不論是否有條件附加於尋求續期 的 牌照上, 監管局在 批給臨時牌照時, 亦可附加其認為適當的 條件(如有的
話)於臨時牌照上。

(4)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 申請獲得批准, 監管局須安排將有關該事的 公告在 憲報上刊登。

(5) (a)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只可在 尋求續期的 牌照的 有效期屆滿前提出。

   (b)  凡根據本條提出的 申請獲得批准, 續期的 有效期須為監管局在 准許該項申請時所指明的 期間,
        而該期間則須自緊接在 若非獲得續期有關牌照的 有效 期即會屆滿的 日期後開始計算, 或 (如適當的
        話)須當作自緊接該日期後已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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