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及條件 (1) (a) 監管局可為施行本條例而批給牌照。 (b) 凡批給任何牌照, 監管局須指定該牌照為地產代理牌照或 指定該牌照為營業員牌照。 (2) 為施行本條例而批給的 牌照均不得轉讓。 (3) 監管局可將其認為適當的 條件附加於牌照上, 而如此附加於牌照上的 條件可包括根據第56條訂明的 條件。 (4) 根據本條附加於牌照上的 任何條件, 須在 該牌照上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