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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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條例 - SECT 11

監管局的職員、專家顧問

(1) 監管局可委任其認為合適的 任何人士為其行政總裁或 其他人員或 僱員。

(2) 監管局的 每名人員(包括行政總裁)及監管局的 其他僱員, 須就其僱用而獲支付根據監管局所決定的 薪酬及津貼,
以及按監管局所決定的 其他條款 及條件而任職或 受僱。

(3) 監管局可作出安排, 以提供和維持監管局所決定的 目的 是向其僱員或 就其僱員支付監管局所決定的 退休利益、
酬金或 其他離職津貼的 計劃(不論是 否需供款的 ), 或 就此事作出安排。

(4) 監管局可不時聘用其認為必需或 適宜的 專家顧問或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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