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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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紳士條例 - SECT 5

太平紳士的權力及職能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7號第3條

(1) 太平紳士的 職能是─

   (a)  巡視任何羈押院所或 探訪任何被扣留者;

   (b)  根據《 宣誓及聲明條例》 (第11章)監理和接受聲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職能; 及

   (c)  (如屬根據第3(1)(b)條獲委任的 太平紳士)擔任任何諮詢小組的 成員。

(2) 根據任何條例獲委任或 指定以履行第(1)(a)或 (c)款所指職能的 太平紳士, 須行使該等條例授予他的
權力和履行該等條例委予他的 職能。

(3) 太平紳士須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他的 其他職能。 (由1999年第27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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