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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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安全條例 - SECT 2
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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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給供氣分喉”(service riser) 指用以供應或 能供應氣體至建築物內超過樓宇的
一層的 供氣分喉中各直段部包括介於該分喉各直段部分間的 橫段部 分;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8條委出的
上訴委員會;
“大型石油氣缸”(bulk tank) 指容水量逾450升及用作或 會用作盛載石油氣的 容器;
“大量”(in bulk)
就石油氣而言, 指用容水量逾150升的 盛器盛載任何儲量的 該種氣體;
“小型石油氣缸”(mini-tank)
指容水量逾150升但不逾450升及用作或 會用作盛載石油氣的 容器;
“工作守則”(code of practice) 包括─
(a) 標準;
(b) 規格; 及
(c) 其他文件形式的 實務指引;
“工程”(works) 指建造工程, 即任何涉及或 關乎以下事宜的 工程─
(a) 《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第2(1)條給予“building works”一詞的 涵義, 而就本段而言, 該條中對“ground investigation in
the scheduled areas”的 提述, 須理解為對“ground investigation”的 提述;
(b) 任何道路、 行人路、 隧道、 機場跑道、 水道、 水庫、 管道、 鐵路或 電車軌道或 纜車軌道的 營建、 建造、
更改或 修葺;
(c) 由任何公用事業公司進行或 為任何公用事業公司而進行的 坑塹工程;
(d) 從土地或 海床採掘物料;
(e) 土地堆填工程;
(f) 河流導治工程; 或
(g) 填海工程; (由1996年第3號第2條增補)
“公司”(company) 指法團, 不論是─
(a) 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的 ;
(b) 根據其他條例成立的 ; 或
(c) 在 香港以外地方成立或 設立的 ;
“分錶”(secondary meter) 指用以確定由通過主錶獲得氣體供應的 人轉供他人的
氣體量的 氣體錶;
“天然氣”(natural gas) 指由天然地層取得而主要是甲烷的 氣體, 並包括─
(a) 代用天然氣; 及
(b) 合成天然氣;
“主錶”(primary meter) 指與供氣分喉接駁, 用以確定經由供氣分喉供應的 氣體量的 氣體錶,
但不包括分錶;
“主錶裝置”(primary meter installation) 指主錶及與主錶連用的 氣體配件, 包括安裝在
供氣分喉閥出口(如無供氣分喉閥, 則為供氣 分喉出口)和以下出口之間的 繞錶喉─
(a) 主錶的 出口接頭; 或
(b) 主錶與任何繞錶喉(或 其他主錶)的 共同接頭的 出口;
“代用天然氣”(substitute natural gas)
指石油氣與空氣混合而成的 氣體, 而在 這混合氣體中, 石油氣與空氣的 比率超逾1比9的 ;
“生產”(manufacture)
就氣體而言, 指─
(a) 製造─
(i) 煤氣;
(ii) 代用天然氣; 或
(iii) 合成天然氣; 或
(b) 將液態石油氣由一儲存器(只用一次的 石油氣瓶除外)輸往另一儲存器, 但不包括將液態石油氣由船隻或
缸車輸往石油氣缸或 另一輛缸車;
“用戶喉”(installation pipe) 指用作或 會用作供應氣體予個別用戶的 喉管,
包括與該喉管連用的 氣體配件, 但不包括─
(a) 供氣分喉, 主錶裝置內的 供氣分喉除外; 或
(b) 氣體用具內的 喉管;
“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 指以下任何氣體的 混合物─
(a) 主要由丙烷、 丙烯、 丁烷或 丁烯組成的 碳氫化合物; 或
(b) (a)段所指的 所有或 任何碳氫化合物;
“石油氣缸”(tank) 指大型石油氣缸或 小型石油氣缸;
“石油氣瓶”(cylinder)
指容水量不逾150升及用作或 會用作盛載石油氣的 容器;
“石油氣瓶車”(cylinder wagon) 指主要為在
道路上運載石油氣瓶而設計及製造的 汽車或 主要為這目的 而經改裝的 汽車;
“合成天然氣”(synthetic natural gas)
指主要是甲烷而並非由天然地層取得的 氣體;
“行使”(exercise) 就職能而言, 包括履行及執行;
“住宅房產”(domestic premises) 指興建作或 擬用作居住用途的 房產;
“佔用人”(occupier)─
(a) 就地方而言, 指在 該地方全職從事某一職業的 人;
(b) 就住宅房產而言, 指在 其內居住的 人; 及
(c) 就非住宅房產而言, 指在 其內全職從事某一職業的 人;
“汽車”(motor vehicle)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所指的 汽車;
“身體受傷”(personal injury) 包括死亡;
“車主”(owner) 就氣體車輛而言,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所指的 車主;
“車輛”(vehicle)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所指的 車輛;
“供氣分喉”(service pipe) 指用以或 會用以從─
(a) 供氣主喉; 或
(b) 儲存石油氣的 倉庫, 供應氣體至不逾一幢建築物的 喉管, 包括與該供氣分喉接駁的
─
(i) 任何氣體錶控制閥; 及
(ii) 任何供氣分喉閥;
“供氣分喉閥”(service valve) 指─
(a) 裝在 供氣分喉上;
(b) 用以控制經過該供氣分喉的 氣體供應; 及
(c) 並非設置在 房產內, 的 氣閥;
“供氣主喉”(gas main) 指用作或 會用作供應氣體的 喉管, 但不包括供氣分喉或
用戶喉;
“供應”(supply) 就氣體而言, 指經由氣體喉管或 用儲存器供應氣體予用戶, 不論是以出售或 其他方式,
但不包括用只用一次的 石油氣瓶供應石油氣;
“命令”(order) 指根據第19(4)條發出的 命令;
“委員會”(Committee)
指根據第4(1)條設立的 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
“委員團”(panel) 指根據第17(1)條委任人士組成的 上訴委員團;
“房產”(premises) 指─
(a) 其中並無任何部分被獨立佔用的 建築物, 包括任何附屬於該建築物的 土地; 及
(b) 在 其他情況下, 建築物中任何被獨立佔用的 部分, 包括任何附屬於該部分的 土地;
“物品”(substance)
指不論是固體狀、 液體狀或 氣體狀的 天然或 人造物品;
“非住宅房產”(non-domestic premises) 指並非住宅房產的
房產;
“只用一次的 石油氣瓶”(disposable cylinder) 指按構造或 原意, 一經盛載石油氣後便不再重新注入該種氣體的
石油氣瓶, 包括噴霧罐;
“缸車”(road tanker) 指主要為在 道路上運載大量石油氣而設計及製造的 汽車, 或
主要為此目的 而經改裝的 汽車;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就地方或 房產而言, 指該地方或 該房產的 佔用人;
如無佔用人或 佔用人不在 該地方或 該房產, 則指該地方或 該房 產的 擁有人或 當時負責管理該地方或 該房產的
人;
“倉庫”(store) 指儲存以下儲氣鼓或 儲存器的 地方(包括房產的 一部分)─
(a) 盛載或 曾盛載煤氣或 天然氣的 儲氣鼓;
(b) 盛載或 曾盛載石油氣, 並且配有設備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 儲存器, 而該種氣體是或
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 ; 或
(c) 盛載或 曾盛載石油氣而總標稱容水量逾130升的 一個或 多個儲存器;
“氣體”(gas) 指─
(a) 煤氣;
(b) 石油氣;
(c) 天然氣; 或
(d) 該等氣體的 混合物, 不論是液態的 還是氣態的 ;
“氣體用具”(gas appliance) 指使用氣體提供照明、 加熱或
冷凍效能的 用具, 但不包括《 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 (第56章)所指的 鍋爐;
“氣體安全督察”(inspector)
指根據第11(1)條獲委為氣體安全督察的 公職人員;
“氣體車輛”(gas vehicle) 指缸車或 石油氣瓶車;
“氣體配件”(gas fitting) 指經由或 會經由供氣分喉來供應氣體的 氣體喉管、 氣體錶、 氣體用具、 氣閥或 調壓器,
包括上給供氣分喉;
“氣體喉管”(gas pipe) 指─
(a) 用戶喉;
(b) 供氣分喉; 或
(c) 供氣主喉;
“氣體錶”(gas meter) 指主錶或 分錶;
“高級人員”(officer) 就公司而言, 指《 公司條例》
(第32章)第2(1)條所指的 高級人員;
“規定”(requirement) 包括禁令;
“敦促改善通知書”(improvement notice)
指根據第13(1)條發出的 通知書;
“發出、 發給”(issue) 就文件而言, 包括頒發;
“註冊人”(registered person)
指根據本條例註冊的 人;
“解除運作”(decommission) 就應具報氣體裝置而言, 指以安全和有條理的
方式停止使用該裝置的 程序; (由1996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煤氣”(town gas) 指主要是氫和甲烷的 混合物;
“運送”(transport) 就石油氣而言, 指用氣體車輛運載該種氣體;
“道路”(road)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所指的 道路;
“僱用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 指僱用合約或 學徒合約, 不論是隱含的 合約或 口頭的 或
書面的 明訂合約;
“僱員”(employee) 指在 僱用合約下為另一人工作的 人;
“監督”(Authority) 指根據第5條委任的
氣體安全監督;
“標準立方米”(standard cubic metre) 就氣體而言, 指在 以下情況下量度的 一立方米該種氣體─
(a) 攝氏15度的 溫度;
(b) 101.325千帕斯卡的 絕對壓力; 及
(c) 乾燥環境;
“調壓器”(pressure─regulator) 指自動控制在 它下游的 喉內的 氣體壓力的 器件;
“儲存”(store) 指─
(a) 在 儲氣鼓內盛載煤氣或 天然氣; 或
(b) 在 以下儲存器內盛載石油氣─
(i) 配有設備, 以便能取出液態石油氣的 儲存器, 而該種氣體是或 會藉氣體喉管由該儲存器供應予用戶的 ; 或
(ii) 置於一處地方(包括房產的 一部分)的 一個或 多個儲存器, 而該等儲存器的 總標稱容水量逾130升者;
“儲存器”(container) 指大型石油氣缸、 小型石油氣缸或 石油氣瓶;
“儲氣鼓”(gasholder) 指任何用作或
會用作儲存煤氣或 天然氣的 容器而且其煤氣或 天然氣的 儲存量超逾140標準立方米的 ,
但不包括本身為供氣主喉的 容 器;
“應具報氣體裝置”(notifiable gas installation) 指任可本身是或 包括或
使用以下設備或 工序的 氣體裝置─
(a) 為以下氣體進口而設的 儲藏庫─
(i) 石油氣; 或
(ii) 液態天然氣;
(b) 生產煤氣、 代用天然氣或 合成天然氣的 工廠;
(c) 儲氣鼓, 包括與之連用的 調升壓力及控制設備;
(d) 高壓供氣主喉或 供氣分喉;
(e) 由次高壓或 高壓供氣主喉或 供氣分喉供應氣體的 調控壓力裝置, 但不包括容積量低於每小時30標準立方米的
壓力調控裝置;
(f) 盛載石油氣的 倉庫; 如是用喉管將石油氣從倉庫供應予用戶的 , 則包括為供氣而連用的 外接喉管、
汽化器及壓力調控裝置; 或
(g) 涉及將液態石油氣由一儲存器(只用一次的 石油氣瓶除外)輸往另一儲存器的 工序, 但不包括將液態石油氣由船隻或
缸車輸往石油氣缸或 另一輛缸 車的 工序; (由1996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繞錶喉”(meter bypass)
指可經由它從供氣分喉供應氣體至用戶喉而無須經氣體錶的 喉管, 包括與該喉管連用的 任何氣體配件;
“職能”(function) 包括權力及責任。
(1990年制定)
“上給供氣分喉”(service riser)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大型石油氣缸”(bulk tank)
“大量”(in bulk)
“小型石油氣缸”(mini-tank)
“工作守則”(code of practice)
“工程”(works)
“公司”(company)
“分錶”(secondary meter)
“天然氣”(natural gas)
“主錶”(primary meter)
“主錶裝置”(primary meter installation)
“代用天然氣”(substitute natural gas)
“生產”(manufacture)
“用戶喉”(installation pipe)
“石油氣”(liquefied petroleum gas)
“石油氣缸”(tank)
“石油氣瓶”(cylinder)
“石油氣瓶車”(cylinder wagon)
“合成天然氣”(synthetic natural gas)
“行使”(exercise)
“住宅房產”(domestic premises)
“佔用人”(occupier)
“汽車”(motor vehicle)
“身體受傷”(personal injury)
“車主”(owner)
“車輛”(vehicle)
“供氣分喉”(service
pipe)
“供氣分喉閥”(service valve)
“供氣主喉”(gas main)
“供應”(supply)
“命令”(order)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團”(panel)
“房產”(premises)
“物品”(substance)
“非住宅房產”(non-domestic premises)
“只用一次的 石油氣瓶”(disposable
cylinder)
“缸車”(road tanker)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倉庫”(store)
“氣體”(gas)
“氣體用具”(gas appliance)
“氣體安全督察”(inspector)
“氣體車輛”(gas vehicle)
“氣體配件”(gas fitting)
“氣體喉管”(gas pipe)
“氣體錶”(gas meter)
“高級人員”(officer)
“規定”(requirement)
“敦促改善通知書”(improvement notice)
“發出、 發給”(issue)
“註冊人”(registered
person)
“解除運作”(decommission)
“煤氣”(town gas)
“運送”(transport)
“道路”(road)
“僱用合約”(contract of employment)
“僱員”(employee)
“監督”(Authority)
“標準立方米”(standard cubic metre)
“調壓器”(pressure─regulator)
“儲存”(store)
“儲存器”(container)
“儲氣鼓”(gasholder)
“應具報氣體裝置”(notifiable gas installation)
“繞錶喉”(meter bypass)
“職能”(fun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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