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1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氣體安全諮詢委員會
5. 氣體安全監督
6. 監督的職能
7. 行政長官可發出指令
8. 規例
9. 工作守則由監督批准
10. 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經批准的工作守則
11. 委任氣體安全督察
12. 進入房產的權力等
13. 敦促改善通知書
13A. 監督就不遵從敦促改善通知書一事方面的權力
13AA. 關於敦促改善通知書的附帶規定
14. 監督獲取資料
15. 披露資料的限制
16. 釋義
17. 上訴委員團
18. 上訴委員會
19. 上訴的裁決
20. 進行聆訊
21. 傳訊
22. 代表
23. 作證
24. 裁決的生效
25. 以過半數意見作出裁決
26. 給上訴人的通知
27. 犯法行為
28. 犯法行為的檢控
29. 可行範圍等的舉證責任
30. 註冊人對其僱員及代理人所作犯法行為須負的法律責任
31. 某些事情的證明
32. 沒收
33. 檢控與犯法行為有關的訴訟時效
34. 監督指定格式的權力
35. 送達通知書
36. 公職人員的保障
37. 為其他成文法則而設的保留條文
38. (已略去)
SCHEDULE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