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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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SCHEDULE 1
危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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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及43條〕 |
1. 靠機械動力推動的旋轉器皿、輪、磨石或磨輪解體。
2. 起重機械倒塌或失靈(鏈式吊索或纜吊索折斷的事故除外)。
3. 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爆炸或火警─
(a) 對任何工作地點的結構或對任何工作地點的作業裝置或物質造成損害的;及
(b) 導致在該工作地點進行的日常工作不能繼續的。
4. 任何電力作業裝置的電力短路或電力失靈,而該短路或失靈─
(a) 隨後引發爆炸或火警,或是與爆炸或火警有關連的;或
(b) 對該作業裝置造成結構損毀,
而該短路、失靈、爆炸、火警或損毀導致該作業裝置的運作停頓或令該作業裝置不能使用。
5. 用以在大於大氣壓力下貯存一種或多於一種氣體(包括空氣)或壓縮氣體而成的液體或固體的接收器或容器發生爆炸。
6. 在工作地點所在處所的屋頂、牆壁、地板、地面、構築物或地基完全或部分倒塌。
7. 石礦場內的覆蓋層、工作面、傾卸場或築堤整個或部分倒塌。
8. (a) 推土機、傾卸車、挖土機、平土機、貨車或鏟泥搬土機的翻倒或與任何物體相撞;或
(b) 用以處理石礦場內的物質的非固定機器的翻倒或與任何物體相撞。
在本附表中─
“起重機械” (lifting appliance) 包括起重機、人字吊臂、絞車及吊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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