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處所佔用人須確保在該等處所受僱的人安全及健康 (1) 任何僱員的 工作地點如位於不受其僱主控制的 處所, 則該處所的 佔用人須確保─ (a) 該處所; 及 (b) 進出該處所的 途徑; 及 (c) 存放於該處所的 任何作業裝置或 物質, 在 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 。 (2) 任可佔用人如沒有遵守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200000。 (3) 任何佔用人如蓄意地沒有遵守第(1)款或 明知而沒有遵守第(1)款或 罔顧後果地沒有遵守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 $200000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