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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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SECT 47

為施行條例而送達文件的方式

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的 文件可藉以下方式送達─

   (a)  如送達不屬法人團體或 合夥的 人, 則─

        (i)    將該文件面交該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人的 信件寄交該人的 通常居住地點或 通常業務地點或 (如該人的
               地址不為人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居住 地點或 業務地點; 或

   (b)  如送達法人團體, 則─

        (i)    將該文件送交該團體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並將該文件交予明顯是關涉該團體的 管理的 人或
               明顯是該團體所僱用的 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團體的 信件寄交該團體在 香港的 註冊辦事處或 寄交該團體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或

   (c)  如送達合夥, 則─

        (i)    將該文件送交該合夥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並將該文件交予明顯是關涉該合夥的 管理的 人或
               明顯是該合夥所僱用的 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合夥的 信件寄交該合夥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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