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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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SECT 47
為施行條例而送達文件的方式
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的 文件可藉以下方式送達─
(a) 如送達不屬法人團體或 合夥的 人, 則─
(i) 將該文件面交該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人的 信件寄交該人的 通常居住地點或 通常業務地點或 (如該人的
地址不為人知)寄往該人最後為人所知的 居住 地點或 業務地點; 或
(b) 如送達法人團體, 則─
(i) 將該文件送交該團體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並將該文件交予明顯是關涉該團體的 管理的 人或
明顯是該團體所僱用的 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團體的 信件寄交該團體在 香港的 註冊辦事處或 寄交該團體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或
(c) 如送達合夥, 則─
(i) 將該文件送交該合夥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並將該文件交予明顯是關涉該合夥的 管理的 人或
明顯是該合夥所僱用的 人; 或
(ii)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該文件用致予該合夥的 信件寄交該合夥在 香港經營業務的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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