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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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 - SECT 41
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效力
(1) 任何人不會只因違反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 條文而招致民事或 刑事法律責任。
(2) 但如法庭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信納工作地點工作守則對裁定在 該法律程序中受爭論的 事宜是有關的 , 則
─
(a) 該工作守則在 該法律程序中可被接納為證據; 及
(b) 證明某人已違反或 沒有違反守則的 有關條文的 證據, 可獲法律程序的 任何一方依賴為可確立或 否定該事宜的
證據。
(3)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 在 沒有相反證據的 情況下, 任何看來是工作地點工作守則的 副本的
文件須推定為該守則真實副本。
(4) 工作地點工作守則並不是就《 釋義及通則條例》 (第1章)第V部而言的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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