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與僱員關係的證據 就根據本條例引起的 任何法律程序而言, 任何人從事或 受僱於在 有關時間由另一人經營的 特定經濟活動或 從事或 受僱於由另一人任東主的 業務或 經營的 證據, 即屬─ (a) 如此從事或 受僱於該活動、 業務或 經營的 人在 該時間屬該另一人的 僱員的 證據; 及 (b) 該另一人在 該時間是如此從事或 受僱於該活動、 業務或 經營的 人的 僱主的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