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處長的名義對罪行提出檢控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I部 就罪行而進行的 法律程序 (1) 任何職業安全主任可就違反本條例的 任何罪行以處長的 名義提出和進行檢控。 (2) 儘管有《 裁判官條例》 (第227章)第12條的 規定, 第(1)款仍然適用, 但本條的 規定並不限制律政司司長就檢控該等罪行根據該條例具有 的 職能。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