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妨礙職業安全主任及其他人士根據條例行使或執行職能的罪行
任何人如─
(a) 無合法辯解而抗拒、 妨礙或 阻延正在 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或 企圖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職能的
職業安全主任; 或
(b) 無合法辯解而不遵從按照第23(1)(h)或 (i)條向該人提出的 要求; 或
(c) 無合法辯解而阻止或 企圖阻止另一人協助職業安全主任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職業安全主任的 職能; 或
(d) 直接或 間接地恐嚇或 威脅正在 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職業安全主任的 職能的 職業安全主任或 協助該主任的 人﹐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