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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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條例 - SECT 3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成為法團

第II部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

(1) 香港房屋經理學會現成為一個法團, 稱為“香港房屋經理學會”。 學會以該名義永久延續, 並可起訴和被起訴,
以及可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作出 和容受法人團體可以合法作出和容受的 一切其他行動及事情。

(2) 學會備有法團印章, 使用印章蓋章須依據理事會的 決議進行。 使用法團印章蓋章時,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理事會一名成員與秘書或 理事會委派代替 秘書的 另一人必須在 場, 各人須簽署本身姓名。

(3) 任何文件, 如看來是用學會法團印章妥為簽立, 並按照第(2)款簽署認證, 則須獲接納為證據,
而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該文件須當作為如此 簽立的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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