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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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 SECT 16
註冊紀錄冊的格式
(1) 註冊主任須按照註冊局的 指示, 以分為2部分的 形式備存註冊記錄冊, 而─
(a) 其中的 第1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1類)載有─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 資格; 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 任何其他細節;
(b) 其中的 第2部須就每名註冊社會工作者(第2類)載有─
(i) 其姓名及地址;
(ii) 其註冊所基於的 資格; 及
(iii) 註冊局可指示的 任何其他細節。
(2) 註冊紀錄冊須在 註冊局指示的 合理時間內, 於註冊局的 辦事處免費供任何人查閱。
(3) 名列註冊紀錄冊的 人, 須在 第(1)款訂明的 詳情有所更改後的 3個月內, 通知註冊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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