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502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本條例的目的
3. 釋義
4. 條例的適用範圍
5. 可指示擁有人或佔用人須遵從消防安全措施
6. 裁判官可作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或改善消防安全令
7. 區域法院可作出限制使用訂明商業處所的命令
7A. 區域法院可作出禁止佔用指明商業建築物的命令
8. 限制使用令的效力
8A. 禁止令的效力
9. 與違反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有關的罪行
10. 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的副本須張貼於受影響的處所或建築物入口
11. 將任何人逐離處所或建築物等
12. 處所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可請求發出符合安全證明書
13. 向區域法院申請將限制使用令或禁止令撤銷的權利
14. 獲授權人員
15. 獲授權人員進入處所或建築物的權力及其他權力
16. 獲授權人員可要求提供有關處所或建築物擁有權的資料或佔用處所或建築物的資料
17. 妨礙某些人執行或履行本條例所訂職能的罪行
18. 與管理法人團體有關的人所犯的罪行
19. 政府對某些事宜無須承擔法律責任
20. 獲授權人員對某些作為及不作為無須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21. 披露透過公職取得的資料的罪行
22. 如何為施行本條例而送達文件
23.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24. 保安局局長可修訂附表1
24A. 附表4的修訂
25. 被取代或經修訂的守則的效力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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