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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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條例 - SECT 12
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部
《 蒙特利爾公約》 及《 經修訂公約》 不適用的 國際運輸與非國際運輸 (由2005年第22號第11條修訂)
(1) 本部適用於所有並非《 蒙特利爾公約》 或 《 經修訂公約》 所適用的 航空運輸。 〔 附錄 III CH1頁第3條〕
(由2005年第22號第 12條修訂)
(2) 總督可藉憲報公告指示就香港而言, 任何運輸或 任何類別運輸或 任何人或 任何類別的 人, 獲豁免而不須遵守本部的
任何規定, 而任何該等指示可明 訂為受總督覺得在 有關個案的 情況下須規定的 任何條件或 限制所規限;
如已如此訂明, 則該等指示須在 該等條件或 限制的 規限下生效。
(1997年制定) 〔 附錄 III CH1頁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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