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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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條例 - SECT 11
第6、7及9條的條文的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第6(1)、 (2)及(3)條中, 對《 經修訂公約》 第22條的 提述經必需的 變通後, 包括對《 瓜達拉哈拉公約》 第Ⅵ條的
提述。 (由 2005年第22號第10條修訂)
(2) 在 第7條中(該條限制為針對承運人的 僱員或 代理人及為向承運人取得法律責任分擔而提起法律程序的
時限)對承運人的 提述, 包括對《 瓜達拉哈 拉公約》 第I條(c)段所界定的 實際承運人的 提述,
亦包括對該第I條(b)段所界定的 承包承運人的 提述。
(3) 在 第9條中(該條是關乎按照《 經修訂公約》 第28條在 香港向締約方提起訴訟的 )對第28條的 提述, 包括對《
瓜達拉哈拉公約》 第Ⅷ條的 提 述。
(1997年制定) 〔 1962 c. 43 s. 3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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