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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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8

公會訂立附例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09/06/2000).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公會可就以下事項訂立附例, 但須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a)  規管專業會計師在 香港的 會計執業;

   (b)  (由1977年第22號第3條廢除)

   (c)  規管公會及理事會的 會議;

   (d)  管限學生的 註冊、 訓練及教育; (由1977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e)  管限學生的 紀律;

   (f)  賦權予理事會訂立規則, 以訂明公會的 考試、 參加考試應付的 費用和舉辦考試所附帶的 一切事宜,
        包括就考試而可批准的 豁免及特許; (由 1977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g)  規管主考人的 聘用條件;

   (h)  規管核數師的 委任;

   (i)  就公會法團印章的 使用及保管訂定條文;

   (j)  就公會資金的 保管、 投資及開支, 以及公會財產的 管理訂定條文;

   (k)  (由1985年第14號第2條廢除)

   (l)  指明會計師的 稱銜以及會計師稱銜的 英文縮寫;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la) 就接納公會聯繫會員訂定條文, 並指明聯繫會員的 稱銜及可採用的 聯繫會員稱銜的 英文縮寫;
        (由2004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m)  (由1977年第22號第3條廢除)

   (n)  規管理事會當選理事的 提名及選舉;

   (o)  賦予理事會理事及公會的 僱員和核數師就其在 執行本條例而所作的 事情被提起訴訟時, 向公會取得彌償的 權利;

   (oa) 就根據或 依據本條例以電子形式提供及保存資料、 發出任何通知及通訊、 推選任何人、
        表決任何事宜以及任何人作出簽署而訂定條文及作出規 管; (由2004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p)  就本條例須予或 可予訂明的 事情作出訂明;

   (q)  概括而言, 為更有效施行本條例的 目的 和貫徹公會的 宗旨。

(2) 公會所訂立的 任何附例的 一份文本須在 該等附例訂立後, 在 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盡快由會長妥為核證,
並由其送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 (由1981年第137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3) 根據第(1)款訂立的 附例, 只可在 為訂立該等附例而召開的 公會大會上, 由親自或 委派代表出席並表決的 會計師的
三分之二大多數訂立。 大會通 知書及擬在 大會上提出的 該等附例須在 大會訂定舉行的 日期起計不少於21日前,
送交每名會計師。 但任何會計師沒有收到該通知書, 並不使該大會的 議事程序失效。 (由1977年第22號第3條修訂;
由2004年第23號第8及54條修訂)

(4)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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