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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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41
上訴
(Past version on 08/09/2004).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以下人士有權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a) 已遭根據第26(1)條作出的 命令拒絕其註冊申請的 人;
(b) 會計師, 而─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i) 其姓名已為理事會根據第27(1)(a)(iii)或 (iv)條命令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由1995年第85號第18條修訂)
(ii) 其根據第30條要求發出執業證書的 申請被拒絕; 或
(iii) 該會計師因根據第35(1)條就其作出的 命令而感到受屈; (由1994年第96號第27條修訂; 由1995年第85號第18條修
訂;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c) 執業法團, 而─
(i) 其名稱已為理事會根據第27(1)(b)條命令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
(ii) 有命令根據第35(1)(a)或 (b)條就該執業法團而作出, (由1995年第85號第18條增補) 而上訴法庭可確認、 更改或
推翻上訴所針對的 命令或 決定。
(2) (由2005年第10號第47條廢除)
(3) 在 任何該等上訴中, 上訴法庭可行使《 高等法院條例》 (第4章)賦予它的 權力,
而常規及程序則須按照根據該條例訂立的 法院規則: 但上訴法庭不得聆訊任何該等上訴, 除非上訴人已在
獲送達以下文件後30日內發出上訴通知─
(a) 一份根據第26(1)條作出的 命令的 文本;
(b) 一份根據第27(1)(a)(iii)或 (iv)條作出的 命令的 文本; (由1985年第14號第12條修訂; 由1995年第85號 第18條修訂)
(bb) 一份根據第27(1)(b)條作出的 命令的 文本; (由1995年第85號第18條增補)
(c) 一份根據第30條作出的 決定的 文本; 或
(d) 一份根據第35(1)條作出的 命令的 文本。 (由1994年第96號第27條修訂)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由2004年第23號第42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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