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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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4

會長及副會長的委任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公會須有一名會長及2名副會長, 由理事會從當選理事中選出。

(2) 會長及副會長的 任期由獲選當日起直至下一屆週年大會結束時止, 除非他們─

   (a)  向註冊主任遞交書面通知而辭職; 或

   (b)  憑藉第15(1)條當作已停任其理事會理事的 職位。 (由1977年第22號第2條代替; 由2004年第23號第6條修訂)

(3) 如會長的 職位出現臨時空缺, 則理事會須從副會長中選出一人署理會長的 職位。

(4) 如任何一名副會長的 職位出現臨時空缺, 則理事會可選出一名當選理事填補該空缺。

(5) 就本條及第11條而言, 一名人士暫時不在 香港或 暫時未能處理理事會的 事務, 即當作出現臨時空缺。

(6)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 如只有一名當選理事獲提名競選填補會長職位的 空缺, 則在 填補該空缺的
理事會會議結束時, 該名當選理事須當作已經 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7) 儘管第(1)款另有規定, 如有不多於2名當選理事獲提名填補副會長職位的 空缺, 則在 填補該等空缺的
理事會會議結束時, 該名或 該2名當選理 事須當作已經當選而無須就提名表決。 (由1994年第96號第3條增補)
(由1994年第96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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