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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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32C

執業審核的進行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理事會根據第32B(1)(b)條發出指示, 執業審核委員會須以書面將發出指示一事及該指示的 內容通知註冊主任。

(2) 註冊主任在 收到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後, 須─

   (a)  就該通知所提述的 指示所關乎的 各執業單位, 決定其接受審核或 審查的 次序; 及

   (b)  為執行該指示, 並在 為執行該指示而需要的 範圍內, 指派一名或 多於一名審核人員,
        對每一個該等執業單位進行執業審核。

(3) 依據本條進行執業審核的 審核人員須在 執業審核完結時, 以及在 執業審核委員會規定的 任何其他執業審核階段,
向執業審核委員會作出報告。

(4) 審核人員在 作出第(3)款所規定的 報告前, 須將一份註冊日期的 擬定報告草稿, 送交有關的 執業單位及在
該報告中指名的 個別人士(如有的 話), 而該草稿須以郵遞或 記錄派遞方式, 寄往該執業單位或 該個別人士的
註冊辦事處或 註冊地址(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2004年第23號第32條修訂)

(5) 凡─

   (a)  執業法團、 事務所、 獨自執業的 會計師或 任何其他個別人士依據第(4)款的 規定, 獲送交擬定報告草稿,
        該執業法團、 事務所、 會計師或 其他個 別人士, 可在 該報告草稿如此送交後翌日起計21日的 期限內,
        就該擬定報告向有關的 審核人員以書面作出陳詞或 申述; 及 (由1995年第85號第12條修訂; 由
        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b)  根據(a)段作出任何陳詞或 申述, 有關的 審核人員須予以考慮。

(6) 審核人員須將根據第(5)款就該報告草稿而作出的 陳詞或 申述(如有的 話), 附連於第(3)款所提述的 報告。

(7) 凡審核人員根據第(3)款作出報告, 他須將該報告的 一份副本送交有關的 執業單位或 個別人士, 而該報告須以郵遞或
記錄派遞方式, 寄往該執業 單位或 該個別人士的 註冊辦事處或 註冊地址(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2004年第23號第32條修訂)

(8) 審核人員須遵從根據第32D(1)(b)條所發出的 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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