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執業法團的註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第28D(3)條所指的 申請獲得准許, 註冊主任須將該項申請所關乎的 公司的 以下詳情, 載入註冊紀錄冊第II部內─ (a) 該公司的 名稱; (b) 該公司就《 公司條例》 (第32章)而言的 註冊辦事處; 及 (c) 理事會為施行本條而在 當其時指明的 其他詳情(如有的 話)。 (2) 就第27(2)、 (3)、 (4)、 (5)及(6)條而言, 執業法團須當作為會計師。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由1995年第85號第8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