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或拒絕註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理事會可命令批准或 拒絕任何註冊申請。 (2) 如理事會根據第(1)款命令拒絕申請, 則─ (a) 拒絕申請的 命令須隨即由註冊主任送達申請人, 並須面交送達或 以郵遞方式送達申請書上所示的 地址, 而該命令須說明拒絕的 理由; 及 (由 2004年第23號第19條修訂) (b) 須將連同註冊申請一併繳交的 註冊費退回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