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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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18
理事會的特定權力
(Past version on 08/09/2004).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不減損第17(1)條所賦權力的 概括性的 原則下, 理事會可─
(a) 作出為更有效貫徹公會宗旨而需要的 任何事情;
(aa) 訂定註冊費用及其他費用, 包括為根據第7A條給予款項的 目的 而須由執業單位或 某類別執業單位向公會繳付的
費用; (由1977年第 22號第4條增補。 由2006年第18號第70條修訂)
(b) 委任理事會認為需要的 僱員及代理人;
(c) 委任公會的 銀行;
(d) 購買、 承租或 交換、 租用或 以其他方式獲得任何動產或 不動產和建造任何建築物;
(e) 售賣、 出租、 按揭、 處置或 以其他方式處理公會的 任何動產或 不動產;
(f) 將公會的 款項投資;
(g) 以抵押或 其他方式借入款項;
(h) 與香港以外的 地方的 同類團體或 同業成員交換資料, 並與該等團體安排會計師資格的 交互承認;
(由1999年第31號第3條修訂)
(i) 在 香港或 其他地方設立和維持公會的 分會, 並將公會的 權力、 責任及職能轉授予該等分會;
(由1998年第23號第2條修訂)
(j) 提起任何法律程序, 或 進行公會或 其高級人員所提出或 針對公會或 其高級人員或 關乎公會事務的
任何法律程序, 或 在 任何該等法律程序中提出抗 辯, 或 了結或 放棄任何該等法律程序, 並就任何到期的
債項, 或 任何公會所提出的 申索或 要求, 或 針對公會的 申索或 要求, 作出了結或 放寬支付或 清償的 時限;
(k) 將公會所提出或 針對公會的 任何申索或 要求提交仲裁, 並遵從因該仲裁而作出的 任何裁決;
(l) 就須向公會繳付的 款項以及就公會所提出的 申索及要求製備與發出收據、 責任免除書及其他責任解除文件;
(m) 委出委員會就理事會權力的 行使向理事會提供協助或 意見, 並按理事會就轉授權力而不時作出的 決定,
將理事會的 權力轉授予該等委員會; 及
(n) 出版期刊、 冊子或 其他書面材料、 與製作或 贊助製作紀錄影片或 其他視聽材料, 並在 收費或 不收費下以售賣、
租借或 理事會認為適當的 其他方式將 其分發。
(1A) 為施行第(1)(aa)款, 理事會可為就特定情況或 個案作出規定, 就相同的 事宜、 服務或 設施, 訂定不同的 費用。
(由2006年第 18號第70條增補)
(2) 除公會的 附例另有規定外, 根據第(l)(m)款委出的 委員會可包括並非會計師的 人。 (由2004年第23號第5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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