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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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會計師條例 - SECT 17
理事會的一般權力
(1) 管理與控制公會及其財產的 權力須歸於理事會, 而可由公會行使的 一切權力或 可由公會作出的 一切作為或 事情,
如本條例或 公會於大會上通過的 決 議沒有規定須由公會行使或 作出, 則理事會可行使該等權力或 作出該等作為或
事情。
(2) 公會的 任何上述決議並不使理事會在 該項決議的 日期前行使的 任何權力或 作出的 任何作為或 事情失效。
(3) 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 理事會可就以下事情規管本身的 處事程序和根據第18(l)(m)條委出的 任何委員會的
處事程序─
(a) 會議的 舉行;
(b) 就該等會議而須發出的 通知;
(c) 該等會議的 議事程序;
(d) 在 該等會議上備存會議紀錄; 及
(e) 該等會議紀錄的 保管、 出示及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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